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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二十条
        2016-08-30 09:39:0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期间立行立改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可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处理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的职权。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对违反党的纪律尤其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及时整改,有利于推动被巡视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二是移交并推动查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行为,可以让有问题的人受到震撼,让党员干部受到警醒,让广大群众亲眼目睹、亲身感受到巡视的威力,为巡视工作赢得更为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一、关于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巡视组要本着严肃、审慎的态度,稳妥处理。一是移交对象,应为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对其进行立案审查有利于了解巡视对象的有关问题。对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在巡视期间不能移交,必须由派出巡视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后作出决定。二是移交条件,必须是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巡视组经过了解印证,认为明显涉嫌违纪违法的。对问题线索笼统、巡视组未作了解或没有其他印证材料的,不能移交。三是移交程序,巡视组提出审查建议,通过巡视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相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处理。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巡视办和巡视组反馈。

            二、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本条规定,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的建议。落实这一规定,需要把握问题的性质和条件。建议被巡视党组织处理的问题,应当具备三个实体要件,即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和能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主要是指在巡视中群众对该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明显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该问题在内容上或程序上,明显违背党规党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能够及时解决,主要是指采取措施后,能够很快纠正解决、见到成效的问题,而非体制机制等需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黄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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