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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十七条
        2016-08-30 09:35:56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本章共4条,为新增章节,整合了原条例第三章“工作程序”中关于工作方式、工作权限的相关规定,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巡视组工作方式、工作要求、请示报告制度、特殊问题处理等。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方式。

            本条规定了十三种方式,其中第四、第五、第十一项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创新成果,新增加的工作方式;第三、第十、第十二项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作出了重大修改;第十三项为新增的授权性条款。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听取汇报是巡视组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的重要方式,也是检查被巡视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巡视组要围绕巡视监督内容,认真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整体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和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听取汇报前,巡视组要与被巡视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其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被巡视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对照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把准备汇报材料的过程作为自我检查的过程;要把握时间节点,重点汇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的情况,提高汇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问题部分内容不应低于汇报稿总篇幅的50%。

            被巡视党组织工作汇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本单位概况和党建工作总体情况、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以及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政治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工作成效;二是执行“六大纪律”、“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剖析;三是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一般在巡视工作动员会后,由被巡视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题汇报,应重点围绕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部署情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情况,包括协助被巡视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巡视监督等内容;二是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六大纪律”、“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症结;三是改进工作的措施。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可以根据巡视组工作安排另行汇报。

            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本单位组织人事工作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方面规定的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二是在以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分析;三是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是巡视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作方式,贯穿于巡视了解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个别谈话,可以广泛接触被巡视地区(单位)各层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最真实的情况和问题。巡视组开展个别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策略技巧,注重谈话质量,确保获取真实信息。

            一是选好谈话对象。巡视组要围绕有利于发现问题确定个别谈话对象,既要保证谈话面、广泛了解情况,又要突出重点对象,做到“点面结合”、相互印证。个别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近两年内调离或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等。对重要岗位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员,均应列入谈话范围。二是把握谈话主题。要围绕巡视监督内容,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了解纪律、廉洁、用人、作风方面的情况,了解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要始终掌握谈话主动权,引导谈话对象着重反映问题,讲真话、讲实话,反映干部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比较多、感觉不踏实不放心的人,从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防止谈话漫无边际、偏离主题。三是创新谈话方式。巡视个别谈话既要遵循一般谈话工作的形式要求,又可根据需要报巡视组组长同意后,采取“一对一谈”、多次谈、在驻地外谈等特别方式。要善于根据谈话对象特点制定个性化谈话提纲,营造良好谈话氛围,建立互信关系,真心实意沟通交流,使之消除顾虑、畅所欲言。四是善用谈话成果。要及时对个别谈话情况进行汇总,从中梳理出有价值的信息。要加强对谈话情况的研究分析,听出弦外之音,敏锐发现线索,并互相印证、去伪存真。要综合个别谈话情况形成综合报告,重点反映“活”情况。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将巡视信访受理对象由原来的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至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因为被巡视党组织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是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来源,将其纳入巡视组信访受理范围,有利于将巡视监督的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同时,也有利于扩大被巡视对象的线索来源。从近年来巡视发现和推动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看,很多是在担任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期间发生的,如果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就会避免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给党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

            受理干部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既是巡视组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巡视监督的重要方式。巡视组对信访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信访小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信访的联系电话、邮政信箱,以及受理范围和时间等,设立专门信访接待窗口,指定专人接听电话和阅读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尤其是对反映和举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涉及《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巡视监督内容的问题或者线索,都要认真受理。受理信访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巡视组要紧紧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做好信访应急处理工作,协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妥善应对和处置,维护巡视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程序和社会稳定。巡视部门、单位时,巡视机构应与驻地所在地区建立信访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确定具体联系人,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收到的不属于巡视组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地区(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本项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2013年2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中央巡视组从2013年第一轮巡视开始,探索对被巡视党组织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等。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将巡视抽查核实作为重点抽查的方式之一。

            实践证明,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巡视发现问题的有效方式。在运用这一方式时,一要突出重点对象。原则上只抽查有问题反映的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在职、调出和离退休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伸到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个别其他领导干部。二要确定重点项目。包括房产、股票、经商办企业、因私出国(境)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三要规范工作程序。巡视组提出抽查对象名单,经巡视办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转组织部门组织抽查。组织部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巡视组对抽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写入巡视报告或问题线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本项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知情人一般为某一事件的直接参与者、见证者或者密切关系人。本项所指的知情人,主要是与巡视对象及深入了解的问题相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这些人掌握的情况有较高的可信度或可查性,是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在巡视地方和中央单位时,注意向知情人询问了解情况,获取了大量可信度高的问题线索,提高了发现问题的精准度。运用这一方式,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严禁对外泄露询问对象和询问情况。为了方便工作,巡视机构应与纪检监察、政法等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此项所规定的资料主要包括,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记录特别是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任免等工作的会议记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部门掌握的干部档案、审计报告、案卷材料、审批文件等,以及巡视工作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巡视组通过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能够直观地了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以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查询印证,把情况搞清楚弄明白,锁定事实、固化证据。

            七、召开座谈会

            召开座谈会是巡视组和不同人群面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的重要途径。巡视组可以根据需要,就被巡视地方(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次、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有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座谈会,有关部门座谈会,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座谈会应聚焦巡视监督内容,围绕主题进行,不开笼统、无实质意义的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一般指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党组)扩大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等。会议是党组织讨论决定事项的重要形式。巡视组列席有关会议,有利于了解被巡视党组织有关讨论、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看其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规定,也可以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巡视组进驻后,可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前,将会议议题通报巡视组。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列席有关会议,了解相关情况,列席会议不发表意见、不参与评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要科学组织、注重实效。民主测评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进行,科学确定测评范围和测评内容,采取不记名方式组织测评对象填报,并运用大数据和图表化管理手段,对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形象、直观、全面地了解有关方面情况。进行问卷调查要设计调查问卷,选择调查对象,组织填写问卷,统计分析问卷,写出调查报告。要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既可采取普遍调查的方法,也可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如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地点和单位发放问卷,或把有限范围内(如一个班长、一个单位、一次会议)的全部成员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原条例规定相比,主要是强调到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下沉一级”实地了解,进一步发现和印证问题,带着问题去,有的放矢,针对性更强。“下沉一级”不是一般的走访调研,而是在前期普遍了解的基础上,选择反映比较集中的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到其曾经担任过主要领导的地方、单位或者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注意“马桶效应”。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暗访的方法,须经巡视组领导批准,一般由两名以上巡视组成员进行。暗访无需告知被巡视地区(单位),不需要当地工作人员陪同,但应高度注意安全,提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对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本项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巡视工作专项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机构主要开展了两类专项检查。一是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巡视期间,中央组织部派出专项检查组,配合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巡视谈话反映和“12380”举报电话收集到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中央组织部领导同志审定,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二是巡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被巡视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视工作、巡视组发现问题、巡视办履行职能、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巡视成果综合运用等6个方面的情况,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被巡视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由“商请”改为“提请”,规范性、约束性更大;二是删除了“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和“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等限制性表述,使协助单位和需要协助的事项不受限制,只要巡视需要,任何单位都有配合和支持的义务。实践中,需要提请予以协助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三是审计和财政部门;四是金融和国企监管部门;五是其他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可以强化巡视组的手段和权限,拓展巡视组了解情况的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巡视机构要建立健全与相关职能单位的协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中央巡视机构已与中央纪委、国家审计署、中央和北京市政法机关等有关方面分别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提请有关单位协助要依纪依法,严格程序,归口巡视办统一办理。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项为兜底条款。主要是指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并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巡视组可采取其他合规合法方式开展工作,拓展了巡视工作方式的空间。

            《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13种工作方式,是对多年来巡视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完成巡视任务、实现巡视监督目的重要手段。巡视组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了解情况,对这些工作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并不受巡视工作阶段的限制。与此同时,鼓励巡视机构和工作人员围绕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新方式方法,使巡视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责任编辑:黄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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